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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4年“个转企”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5年12月17日    文章编辑:金华注册公司    浏览次数:3495

关于组织2014年“个转企”财政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金市监发〔2015113

市区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财政局,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推进工作,根据《金华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37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组织开展市区2014年“个转企”财政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申报“个转企”财政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对象须是市区范围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户,即在婺城区市场监管局、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或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

(2)2012年-2014年由个体工商户升级转型的企业。

(3)以转型前上一年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

二、申报程序

(1)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要求于2015年10月底前将申报材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管局(分局),逾期不报,视为自行放弃。经辖区市场监管局(分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各区财政局。

(2)各区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对符合市政府有关财政奖励政策规定的申请进行汇总,于11月15日前书面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复核。

(3)市市场监管、市财政局对各区汇总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奖励资金转移支付给区财政,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各相关企业。 

三、申报材料

(1)《金华市区“个转企”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到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网站(http://www.jhsc.gov.cn/ygzw/index.htm)下载。

(2)由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地税)出具的企业转型前上一年度及2014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跨区域转型的企业,请到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证明。

(3)企业转型后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登记机关(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证明。

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市、区市场监管和财政部门各一份。

四、其他说明

(1)实缴税金地方部分计算公式:

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实际已缴纳的增值税额×25%+实际已缴纳的营业税额×100%+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含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40%。

(2)企业转型时间不影响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计算。如2014年6月份转型的企业,2014年1-6月份个体工商户缴纳税款和6-12月企业缴纳税款一并计入转型当年实缴税金。

(3)“个转企”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    申亚飞        电话:82469200

市  财 政 局   施羚爽         电话:82468762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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