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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出台《实施细则》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发表日期:2015年11月9日    文章编辑:金华注册公司    浏览次数:2629
近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标志着全市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有了统一的规范。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实施细则》的出台,是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成果。该《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亮点:
一是“承继”,是前期放宽住所登记政策的延续。我市于2013年5月、11月在省内率先启动了两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其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当时在商改政策中,为放宽住所登记条件,规定允许“一照多址”、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电商主体通过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托管登记、允许已提交前置许可证件的,免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前期放宽住所登记政策的延续。
二是“放宽”,住所登记条件进一步放宽。《实施细则》出台后,住所登记条件将进一步放宽。涵盖所有主体类型,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主体类型不再不仅仅局限于企业,而是涵盖了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类型在内的所有商事主体;扩展住所证明形式,住所(经营场所)在有形市场、商场(有柜台租赁业务的)、宾馆内的,提交市场名称登记证、商场或宾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使用证明,不需再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出租或者提供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可提交由行政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不需再提交上级部门的证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片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也可办理工商登记。实现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除电子商务外,将股权投资、文化创意等行业也纳入集群注册。住宅或农村宅基地可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商事主体只要遵守《民法通则》、《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允许在居民住宅区(包括辅房、车库)从事无污染、便民、不扰民的行业。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宅基地),还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三是“严管”,明确职责更加规范。在放宽登记条件的同时,加强严管,保证住所登记更加规范。先行告知做好提醒,一次性告知商事主体不得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做好承诺,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时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申报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承诺。部门分工各谋其政,《实施细则》对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住所登记的查处流程、各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社会公示信用约束,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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