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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餐饮服务许可证
发表日期:2015年3月25日    文章编辑:金华注册公司    浏览次数:9911
一、审批范围
   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设区的市级餐饮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范围内,受理、审查、审核、决定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含许可证的延续、变更、补证、注销)。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管理岗位人员经食品安全培训,取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延续、变更许可范围和经营地址(非地址名称)的申请人,须先申请现场验收核查,通过验收取得《现场验收核查意见》方可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需要变更以及补证,无须申请现场验收核查。第一类至第六类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核查要求如下,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Ⅰ类: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Ⅱ类:中型餐馆,快餐店,供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500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Ⅲ类: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Ⅳ类:建筑工地食堂。
   Ⅴ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不适用于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
   Ⅵ类:中央厨房。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Ⅴ类、Ⅵ类)
(二)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特大型餐馆餐用具保洁为独立隔间的场所。(适用于Ⅰ类)
(三)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食堂备餐及加工生食海产品,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生食海产品粗加工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水池和工用具。(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Ⅵ类)
(四)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适用于Ⅰ类、Ⅱ类)
(五)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七)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以及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Ⅵ类)
(八)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
(九)凉菜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Ⅵ类)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m以上)。(适用于Ⅰ类、Ⅱ类、Ⅴ类、Ⅵ类)
(十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小于2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200—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适用于Ⅴ类)
(十二)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10%,清洗消毒面积≥食品处理区10%。(适用于Ⅴ类、Ⅵ类)
(十三)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适用于Ⅴ类、Ⅵ类)
  (十四)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且独立分隔。(适用于Ⅵ类)
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二)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适用于Ⅰ类、Ⅱ类、Ⅴ类、Ⅵ类)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Ⅴ类、Ⅵ类)


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要求:
(一)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Ⅵ类)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Ⅵ类)
(三)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调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适用于Ⅰ类、Ⅱ类、Ⅴ类、Ⅵ类)
   (四)内窗台下斜45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适用于Ⅴ类、Ⅵ类)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要求:
(一)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二)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适用于Ⅰ类、Ⅴ类、Ⅵ类)
(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适用于Ⅰ类、Ⅴ类、Ⅵ类)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适用于Ⅰ类、Ⅱ类、Ⅴ类、Ⅵ类)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适用于Ⅰ类、Ⅱ类、Ⅴ类、Ⅵ类)
(三)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适用于Ⅰ类、Ⅱ类、Ⅴ类、Ⅵ类)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适用于Ⅰ类、Ⅱ类、Ⅴ类、Ⅵ类)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适用于Ⅰ类、Ⅱ类、Ⅴ类、Ⅵ类)
(五)设******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适用于Ⅰ类、Ⅱ类、Ⅳ类、Ⅴ类、Ⅵ类)
(六)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二)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二)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Ⅴ类、Ⅵ类)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适用于Ⅰ类、Ⅴ类、Ⅵ类)


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Ⅴ类、Ⅵ类)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适用于Ⅰ类、Ⅴ类、Ⅵ类)


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适用于Ⅰ类、Ⅴ类、Ⅵ类)
(四)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适用于Ⅰ类、Ⅴ类、Ⅵ类)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二)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三)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裱花间设专用冷藏设施。(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四)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Ⅵ类)


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适用于Ⅰ类、Ⅴ类、Ⅵ类)


厕所要求: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Ⅴ类、Ⅵ类)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适用于Ⅰ类、Ⅱ类、Ⅲ类、Ⅴ类、Ⅵ类)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适用于Ⅴ类、Ⅵ类)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适用于Ⅴ类、Ⅵ类)


检验室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并配备相应检验设备。(适用于Ⅴ类、Ⅵ类)
(二)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适用于Ⅴ类、Ⅵ类)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含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餐饮配送单位)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综信提供
2.营业执照、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经营场地合法证明(经营场地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租赁合同;场地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无法提交有效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者可凭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或部门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原件1份)。
5.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设备设施(含卫生设施和通风设施)等平面布局图(需有审查人员和申请人双方签名,原件1份)。
6.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原件1份)。
7.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申请单位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下单位须配备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集体食堂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以下单位须配备中级或高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大型餐馆、供餐人数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应至少配备初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可兼任食品安全管理员,无须另外取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
9.主要管理岗位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下单位须提交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楼面(销售)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特大型餐馆(经营场所面积3000m2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以下单位须提交厨房(质控)负责人、原料采购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就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餐饮服务单位须提交厨房(质控)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
10.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综信提供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其它单位须提交: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学校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总部还须提交: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2.申请甜品站还须提交餐饮主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主店配送管理制度、甜品站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甜品站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3.申请凉茶店还须提交凉茶原料配方以及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和药品作为凉茶原料的申明。通过集中采购现场分装销售的凉茶店,应提供加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14. 申请改建、扩建的,提交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含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餐饮配送单位)建设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和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首先提出现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通过后,凭审查人员出具的《现场验收核查意见》和其它材料在意见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逾期需重新申请现场验收。
1、申请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申请人提出现场验收申请→出具现场验收核查书面意见→现场核查
2、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程序如下:
审批→审核→受理→发放
(二)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程序如下:
受理→审批→发放


五、问题答疑


1、销售凉茶应办理什么许可证?
 答:有凉茶制作或销售的,应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2、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可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答: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餐饮服务许可后,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3、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单位的类别?
 答: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烧卤熟食店指现场制作并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及相关服务的烧卤熟食加工单位。


4、餐饮行业的健康证是否深圳市通用?
 答:由我市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在有效期之内可全市通用。


5、食品摊贩能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答: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6、《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多长?
 答:《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7、《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需要在就餐场所悬挂或者摆放?
 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8、《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可以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答: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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